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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歲童遭虐慘死│國民法官首例重判18年 臺南地院彰顯司法正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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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地方法院〈圖/記者蔡宗武翻攝〉

【警政時報 蔡宗武/臺南報導】

台南市於112年發生駭人聽聞的虐童案件,一名31歲陳姓男子長期對2歲親生兒子施暴,甚至在飯店房內以拳頭重擊男童腹部,導致內臟破裂,最終因敗血性休克不治。臺南地方法院於今(21)日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,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8年,全案仍可上訴。

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,陳男自112年7月至10月間,與陳童、其母及姊姊同住在台南市一間飯店房內,期間以棉繩綑綁男童雙手、水管插入肛門、冷水沖淋、徒手或器物毆打等方式施虐,造成孩子全身20多處新舊傷痕。最終在10月18日,他以拳頭重擊男童腹部並以手掌重壓,導致肝臟及胃部破裂,送醫不治。

法院審理過程中,陳男坦承犯行,並有成功大學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、陳童母親證詞及相關對話紀錄等證據佐證。合議庭考量被告長期家暴,且曾有兒虐前科,案發當時有滅證、串供行為,並診斷為反社會人格障礙,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8年,沒收作案工具棉繩2條。

本案經國民法官參與審判,合議庭強調,社會安全網應加強對幼童的保護,避免類似悲劇再度發生。檢方、辯方及被告均可提出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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