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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警政時報 張泓笙/臺北報導】
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員警日前擔服巡邏勤務時,發現一名老翁疑酒駕騎乘自行車在道路上蛇行,嚴重影響交通安全,經員警主動上前攔查,因老翁拒絕酒測,員警當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舉發。
中正第二警分局指出,目前民眾均知道酒後不能駕駛汽、機車,惟對酒後不能騎乘腳踏車尚不熟悉,甚至誤認腳踏車為人力推動等同行人不算酒駕,本分局春節期間已取締7件酒後騎乘自行車案件!其實腳踏車、電動輔助自行車、微型電動二輪車及個人行動器具(含電動滑板車、賽格威等)都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之慢車,酒後駕駛慢車仍會觸犯相關規定。
![交通組巡官許振瑋說明案情,並宣導酒後不開車、開車不喝酒。(圖/記者 張泓笙翻攝)](https://www.tcpttw.com/wp-content/uploads/2024/02/5FE55783-E881-42B4-8E19-72E590E42C48.jpeg)
中正第二分局說明: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,慢車駕駛人酒駕除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外,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,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。另依據同條例第73條第3項規定,如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,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。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,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。警方呼籲所有駕駛人切勿存有僥倖心態,「喝酒不開車、開車不喝酒、飲酒前先找好指定駕駛或利用代駕服務」,安全才是回家唯一的路。